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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活動公司:以最低成本保留公司的另一選擇

如果您已經成立了一間公司,但預計短期內不會有業務運作、或任何會計交易,卻又希望保留住這間公司,該如何處理呢?您可以考慮將公司申請為不活動公司(Dormant Company),本文將深入探討不活動公司的定義、條件、好處、義務、申請程序,以及如何恢復不活動公司等內容,提供一個另外的選擇予創業者。



不活動公司


成為不活動公司,須符合什麽條件?

甚麼情況會不被視為不活動公司?



甚麼是不活動公司?


不活動公司,又稱為「休眠公司」(Dormant Company),是指在財政年度內未進行任何會計交易 (但不包括任何根據香港法例須支付的費用) 且沒有未償還債務的公司。當公司全體成員同意將公司申請為不活動公司時,可以通過特定的程序來實現。


而成為不活動公司的最大好處,是能夠讓公司豁免遵守某些法定要求,從而以最低成本保留公司,降低運營開支,提供了另一個解決方案。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旦公司有任何會計交易發生,則必須終止不活動的狀態,重新激活不活動公司。因此,在考慮申請不活動公司時,企業應仔細評估未來的計劃。




成為不活動公司,須符合甚麼條件?


根據稅務局規定,欲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需符合以下條件:


在該財政年度內,公司須:

  • 沒有任何會計交易、經營活動;

  • 沒有擁有商業銀行戶口或戶口沒有資金的交易或流動 (不包括任何根據香港法例須支付的費用);

  • 在政府機構中有「無經營」的相關記錄。


一旦公司滿足上述條件,還需通過特別決議,並向公司註冊處申請為「不活動公司」。




甚麼情況會不再被視為不活動公司?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無論於海外還是在香港,只要有限公司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情況,都會被視為「經營業務」,無法被視為「不活動公司」。


  • 進行投資(如股票、債券、實業等)

  • 投資控股

  • 集團資金調配

  •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運用專利或商標設計等資料

  • 聘請員工

  • 租賃辦公室

  • 進行任何銀行的交易


這些活動都會使公司被認定為「經營業務」,必須遵循法定的規定,每年進行審計、報稅的工作,並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以進行評稅。




不活動公司有甚麼好處?


公司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後,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可以豁免遵守以下原有的法定要求,得以節省營運的成本,以保留閑置的公司:

 

  • 遞交周年申報表;

  • 舉行股東周年大會;

  • 任命核數師、及準備核數報告;

  • 編制財務報表。


但如果私人公司屬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後的42日後,則該公司仍須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不活動公司仍需遵守哪些法定要求?


雖然不活動公司有以上好處,但仍需遵守其他法定要求:

  • 最少委任一名個人董事、一名股東、一名公司秘書,並設有一個商業註冊地址;

  • 雖然不需要提交周年申報表,但若董事、公司秘書或股東等公司資料有任何變更,仍需填寫表格並通知公司註冊處。

  • 必須按時更換商業登記證 (BR);

  • 如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需按時提交。





如何成為不活動公司?


在香港,僅僅因未有任何會計交易,是不會自動被視為不活動公司。

公司必須經過以下程序,才可正式宣布為不活動公司。如果未完成以下程序,即使公司實際上沒有進行任何業務活動或會計交易,與一般公司無異,仍然需遵守《公司條例》中所有的法定要求。


按照《公司條例》,如果公司成員希望宣布成為不活動公司,需要通過特別決議,宣告公司將自以下的指定日期起,進入不活動狀態:

  • 遞交特別決議予公司註冊處的日期; 或

  • 特別決議中指定的較後日期。



董事必須在決議通過後儘快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該特別決議,以確保公司正式進入不活動狀態。





不活動公司如何終止不活動狀態?


如果公司擬進行任何會計交易或希望恢復公司的業務,就必須終止不活動的狀態。


與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一樣,要恢復不活動公司的狀態,需要再次通過特別決議,將該特別決議提交至公司註冊處。完成登記後,公司將恢復為原有運營狀態。


根據《公司條例》,如果不活動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恢復不活動公司的狀態,並將該決議提交予公司註冊處,該公司就會不再被視為不活動公司。具體而言,公司的不活動狀態將會於以下指明日期下終止:


  1. 特別決議遞交至公司註冊處的日期;或

  2. 實際會計交易發生的日期。


恢復活動狀態後,公司必須遵守所有相關法律規定,此前的豁免將不再適用。




不活動公司何時需重新遞交周年申報表?


如果一間私人公司不再被視為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該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後的第42日或之前,該公司仍然需提交當年的周年申報表。




哪些公司不可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


在香港,非私人公司或屬於以下任何類別的公司不得申請不活動狀態:

  • 根據《銀行業條例》定義的金融機構;

  •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定義的保險人;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持牌法團,如註冊交易商、投資顧問等;

  • 香港公司或註冊的非香港公司,並且 (i) 與作為中介人的公司(即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存在控權實體關係,或 (ii) 收取或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中介人的香港客戶資產;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定義的受託人;

  • 任何上述類別公司的附屬公司;及

  • 在過去五年內屬於上述任何公司類別的公司。



總結


不活動公司為預計短期內不會有業務運作的創業者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選擇。通過申請不活動狀態,企業能夠以最低的成本保留公司,並獲得豁免遵守一些法定要求,從而降低運營開支。然而,公司必須正式宣布不活動狀態,並遵循特定程序,否則將需繼續遵守《公司條例》的所有法定要求。


如果您的公司需要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歡迎向創業鳥團隊致電或whatsapp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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