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擬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遵守備存實益擁有權資料要求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已於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其引入多項新規定,以提高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根據《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並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我的公司需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嗎?
法定要求
根據《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除了上市公司外,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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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及確定對該有限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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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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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登記為重要制人的人士: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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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登記為重要制人的公司: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並為 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若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即該人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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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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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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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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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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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載有甚麼內容?
法定要求
根據《公司條例》第 653I 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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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控制人的詳情(即《公司條例》附表5B列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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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重要控制人的任何須登記更改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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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的名稱及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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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規定的所有其他事項
註
「須登記更改」包括 (i) 該人不再擔任重要控制人; (ii)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記錄的該人的任何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
我的公司需要有「指定代表」嗎?
法定要求
根據《公司條例》第653ZC(1)條,適用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的代表。該指定代表須負責提供與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的協助。有關的協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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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註冊處人員予以協助,以便確定相關法規已獲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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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任何其他執法人員予以協助,以便該人員執行在香港法律下指明的職能
為何選擇創業作為指定代表?
根據《公司條例》第 635ZC(2) 條,公司可指定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提供有關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協助。創業鳥作為 TCSP 持牌人 (TC009081),可以擔任 貴公司的指定代表。
公司須於甚麼地方備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法定要求
根據《公司條例》第 653M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某訂明地方。
創業鳥的辦公室地址可以作為 貴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創業鳥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TC009081),獲准在香港為您提供虛擬辦公室及註冊辦公室服務,以協助您備存法定記錄(包括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如不遵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要求會有甚麼後果?
罰款
根據《公司條例》第653M條,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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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可被罰款25,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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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持續違犯相關法例要求,則每人在違法期間可被處每天700港元的進一步罰款
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提供虛假資料有甚麼後果?
罰款及/或監禁
根據《公司條例》第653ZE 條,任何人士故意或罔顧實情地作出陳述或提供任何具誤導性、虛假或欺騙性的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及/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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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港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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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最高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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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適用於有限公司